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增建廠房借款所生的利息費用,必須根據不同時間來列帳。

簡言之,如屬於建造期間的應付利息,應以資本支出列帳;若是建築完成後的應付利息,可作為費用來列支。

國稅局官員舉例指出,近期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公司申報資產負債表有未完工程款5,000餘萬元,當年度利息支出增加70餘萬元,進一步查證後發現,該支出為甲公司因增建廠房,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但該工程於106年度才完工,因此,105年度因建廠所支付的利息費用,依規定,不得列為當期費用,必須轉列為建造成本,因此剔除利息70餘萬元,並補稅10餘萬元。

國稅局官員強調,建造期間應負的利息屬該項資產的成本,應以資本支出列帳;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