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間相互委託代銷、受託代銷,已是目前常見的交易型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呆帳的處理是此類營利事業交易最常出錯的部分,提醒營利事業受託代銷應收貨款時,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財政部的函釋規定,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的價款,屬於「代收代付」性質,真正的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的手續費或佣金。

因此,舉例來說,假如甲公司受託代銷商品,並受託代收貨款,若代銷應收貨款餘額為5億元,因此一款項所對應的銷貨收入,並非甲公司真正的營業收入,所以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不可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局提醒營利事業,受託代銷貨物時,應訂立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