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六個月內辦理申報,只要提具正當理由,可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原則上,展延期間最多三個月。

財政部之前才解釋過死者退休金帳戶處理的彈性做法,現在又針對申辦期間展延提出說明。換言之,與遺產稅申報有關的處理,已是近期稅務實務處理的重點項目。

根據南區國稅局的解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不過,實務上,部分民眾因為補件時間較長,或是公設保留地繼承等作業程序,導致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申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如因正當理由延誤,可備妥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另需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並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

原則上,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理由,才可再由稽徵機關視情況核准延長期限。

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應納稅額處兩倍以下罰款,除非核定應納稅額在3.5萬元以下者可免罰,或在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前來補申報,除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