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有逾期二年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仍未能收取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強調,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其取具已送達存證函或法院訴追催收證明的交寄年度如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高雄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30萬元,該筆款項源自103年度銷售貨物予乙公司的貨款,因乙公司拖欠二年仍未償還,因此在2016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並列報105年度呆帳損失。稅局提醒企業應以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