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今(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係為履行臺貝(貝里斯)、 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及臺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並配合產業政策需要。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調降原產自貝里斯水產品、可可製品、果汁等199項貨品與宏都拉斯乳製品、蔬果等25項貨品及巴拉圭糖食、米紙等10項貨品之第2欄關稅稅率。
二、增訂總則第2點之1: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經一方或雙方聲明終止或退出,自該等國家或地區進口之特定貨物,得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全部或部分貨物停止適用第2欄稅率及其增註規定。
三、配合產業發展需要部分:
(一)為降低食品加工成本,提升堅果製品消費,促進國人健康福祉,「乾腰果,去殼者」貨品關稅稅率原新臺幣26.2元/公斤或16%從高徵稅,調降為10%。
(二)為利政府優惠政策推動及實務執行,並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規定,修正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規定,增列向海關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增註生效日(108年7月26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
(三)為符合花生產業實際現況,維護農民權益,去殼花生、花生粉及細粒對帶殼花生之換算比例,由現行1.5及1.8,分別調整為2及2.4。
該署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除配合臺貝(貝里斯) 經濟合作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雙方書面通知已完成內部法律要求之日起生效,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及臺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雙方通知完成內部法律程序之30日後生效外,其餘項目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
該署補充表示,有關進口人是否得適用海關進口稅則修正後之稅率,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