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自今年起調整,而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時,如清算期間有跨越年度,仍應按「申報當年度」營所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事時,依相關稅法規定,得就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辦理清算申報,且應依申報當年度所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企業如何因應?官員舉例,甲公司清算期間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清算課稅所得為50萬元,雖清算期間跨年度,但因申報年度為2018年,需以2018年稅率計算,以其課稅所得50萬乘以適用稅率18%。
【來源:經濟日報】